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,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。作为当代大学生,应该恪守诚信,塑造优良品德。为了加强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培养,特就有关失信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。
一、根据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条之规定,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,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、学术、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,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。为此,学院将建立在校学生失信行为负面清单。
二、本意见所指失信行为主要包括:
1.在各类评奖、评优、入党等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;
2. 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;
3.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;
4. 在研究生推免中获得学院批准并公示后申请退出者;
5. 在应征入伍中获部队批准后申请退出者。
三、对存在以上失信行为者,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册。凡以上失信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推优或申请入党时,均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评委或参会人员作专门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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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6日